张某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到河南一家快餐连锁店当服务员。因为近来店里的生意很好,张某也就经常加班。但月底结账领取工资时,张某一分钱加班费也没有。张某找到快餐店老板,老板解释:“你不是我们的员工,所以不能给你加班费,我每月按照合同给你的公司打钱,你的钱是由你的公司支付的。”于是,张某又找到了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加班费,公司解释:“我们只是按照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给你发工资,其余的加班费等等,都应由餐馆负责。”张某遂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支付其加班费
案情分析: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其本身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将劳动者外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管理、指挥。外派劳动者的依据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这是两个单位之间的行为,不同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其中就包括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