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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应由何方发放?

    张某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到河南一家快餐连锁店当服务员。因为近来店里的生意很好,张某也就经常加班。但月底结账领取工资时,张某一分钱加班费也没有。张某找到快餐店老板,老板解释:“你不是我们的员工,所以不能给你加班费,我每月按照合同给你的公司打钱,你的钱是由你的公司支付的。”于是,张某又找到了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加班费,公司解释:“我们只是按照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给你发工资,其余的加班费等等,都应由餐馆负责。”张某遂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支付其加班费

案情分析: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其本身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将劳动者外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管理、指挥。外派劳动者的依据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这是两个单位之间的行为,不同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其中就包括支付劳动报酬。
该案的焦点是:加班工资应当由谁来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张某虽然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实际工作地点是在餐馆。根据张谋反映的情况,劳动监察大队查看了张谋与劳务派遣公司当初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中并没有关于加班费支付的约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之规定,对该快餐店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单位补发加班费。